|
为加强我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将组织开展全市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房屋产权登记验证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验证范围、时间 全市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内的房屋,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分期分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验证。 二、验证内容和程序 1.验证内容:房屋实际面积、层数、形状等房屋自然状况与房屋登记簿及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违法搭建、改、扩建、拆除重建或擅自开挖地下室等。 2.登记机关届时将组织工作人员提供现场验证服务。各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登记机关开展验证工作,协助通知房屋所有权人及时参加验证。房屋所有权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验证手续,如实提供验证所需材料,配合验证工作人员做好实地查勘工作。登记机关也可根据实地勘察情况直接认定。 3.验证工作人员必须遵守验证有关政策、规定,佩带工作证依法验证,核查房屋现状,做好查勘笔录等。 4.经验证,房屋现状与房屋登记簿及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一致的,予以确认,并在房屋登记簿记载。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者房屋名称、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房屋产权人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违法建设处理措施 1.验证过程中发现房屋与原登记的面积、层数或者形状不符,属擅自改建、扩建、翻建、开挖地下室等违法建设的,登记机关将通知相关执法部门,房屋涉及抵押的,同时通知抵押权人(银行)抵押物发生变化的情况。执法部门接到通知后,责令房屋产权人在30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房屋产权人按期整改,恢复房屋原状且接受处罚的,权属登记机关予以登记验证;逾期未整改或者不接受处罚的,验证不合格,由市规划局、市执法局认定违法情况,通知登记机关撤销原产权登记。 对房屋尚未进行产权登记,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登记机关将房屋现状情况通知市规划局,市规划局认定房屋违反城市规划的,通知执法部门责令房屋产权人在30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逾期未整改或者不接受处罚的,执法部门通知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待整改到位后,给予办理产权证。 对擅自在原房屋用地范围内开挖地下室,不影响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地性质的,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规定处理后,可暂时保留使用;未按规定处理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2.凡原房屋已拆除的,产权人应在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缴回《房屋所有权证》。逾期不申请、不缴回《房屋所有权证》的,由登记机关直接注销登记,登报公告该房屋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